记者/ 2011级本科生 叶欣
聂鑫,男,先后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在人民大学就读期间曾先后在台湾地区政治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游学。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在比较宪法与宪法史,中国古代政府组织与司法制度、财政制度,法律现代化的历史与理论等方面亦有深入研究。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翻开聂鑫老师的履历,会惊讶于他研究领域的宽广与多样:从法律史到比较法,从宪法到古代财政制度,从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到比较宪法。作为一名“非典型”的法律史学者,聂鑫老师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独到的解读。
求学之路
也许是受到名人传记中共同的法学背景的感召,也许是受到九十年代中后期“法理学”研究热潮的影响,聂鑫选择成为了一名法律人,并在本科毕业后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理论专业硕士。而作为当时重要争议之一的“中国法律现代化问题”更是吸引了聂鑫的极大兴趣。有学者主张要原汁原味的学习西方,也有人认为中国应珍惜自己的传统、正视其本土资源。而聂鑫却有着自己的思考:“何不如回到现代化的原点,去研究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呢?”正是在这种对问题根源的追问中,聂鑫开始与法律史结缘,逐渐把“法律史”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
从北大毕业后,聂鑫来到了人大攻读博士学位,并在第二年得到了前往台湾政治大学交流的机会。在访问期间,正好赶上岛内倒扁运动如火如荼。“法理台独”一时成为社会热点,台湾在宪法上的重新定位问题更是吸引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聂鑫回到大陆后,基于自己的研究写作了3万多字的《“中华民国宪法”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变迁——“修宪”与“释宪”的二重变奏》一文,并于200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内刊》发表,受到了一定的重视。聂鑫因此又与“对台研究”结缘,开始从事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研究。在人大法学院组建台湾法研究所的时候,聂鑫还被聘为特别研究员。
从台湾回来后不到半年,聂鑫又作为教育部的公派留学生前往哈佛大学游学,主要进行比较宪法、美国宪法,以及更具体的宪法财产权的研究。并在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研究中承担了英美法律教育部分,著有《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英国法律教育改革管窥》等3篇论文,广泛地接触了美国的比较法研究成果。回国后,聂鑫顺利就职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成为了一名法律史学者。
“非典型的法律史”
访台期间师从的老师黄源盛老师既是法史学者,也是刑法学者;另一位老师苏永钦教授既是民法、经济法的学者,又是宪法的学者。聂鑫坦言,这种综合性、多领域的研究风格对自己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个人原来可以在多个领域均有所建树。”聂鑫也将自己的研究笑称为“非典型的法律史”:主要和部门法结合,并与国外比较法的研究齐头并进。在研究方法上,不是采用断代史的方法,而是探求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历代变迁和延续。
聂鑫说道:“‘抽刀断水水更流’,我认为一个制度不能的简单斩断为唐宋元明清,因为一个制度并不会因改朝换代而真正被斩断。‘前学未灭,后学转精。’因此我这代人做法律史会更加具体,我做的领域就更多和宪法史、司法史,以及古代的财政制度有关。同时兼顾了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与比较宪法的研究。”
因曾参与整理民国法学名著,聂鑫接触了吴经熊等法学名家的大量著作,“和宪法史结缘”。并在博士阶段,将“宪法史”确定为自己的专攻。
聂鑫认为从中国近代制宪史上对宪法基本权规定的沿革来看,人们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从北洋时期普遍视法律限制为理所当然到五五宪草时期已有不同的声音(而制宪者却不予采纳),再到制定1946“宪法”时在立宪原则(政协十二原则)中明定对于人民权利自由“法律规定应出于保障精神,不以限制为目的”,最终落实在宪法条文上对法律限制也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不管是北洋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都没有接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有限政府(“控权”)的观念,最终在制宪时也就不可能真正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自由。更重要的是,由于当时欠缺宪政的实践(宪法的真正施行与释宪权力的行使)与细致的学理论证,所以宪法条文中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仅仅是空洞的规定、具文而已。尽管如此,辛亥以来人们权利意识的深化与宪法文本的进步仍不可小觑。权利意识的深化是接受了历史的教训,宪法文本的进步是政治斗争的成果,教训不能忘记,成果不可忽略。
在台湾地区和美国学界,甚至有很多人认为聂鑫是从事宪法领域研究的。同时,又由于在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游学经历,培养了聂鑫对于比较法领域的浓厚兴趣。这种经历的丰富性决定了聂鑫的研究既有历史的纵深感,又有广阔的全球视野,同时结合了多学科的丰度,具有极强的综合性与灵活度。
横向和纵向双重 维度的思考
直至现在,台湾仍保留着相当完整的中华传统文化,甚至有些部分是大陆这些年逐渐淡忘的。有台湾学者如此评论道:“我们总强调1949年国民党撤退时从大陆带去了黄金、故宫的宝物,但是很少有人讲带去了完整的《六法全书》。”的确,台湾现有的法律体系较好了延续了从清末以来的法律制度。因为北京政府的法制是在清末变法的基础上完成的,而南京国民政府则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系统。因此,在台湾法律制度的血管中,仍奔流着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血液。而大陆对台湾法治的学习,一方面是借鉴他们近来的发展,但更重要的一方面也是重新吸收那些既与历史相衔接又能走向世界的有益精华。
至于美国,有人曾戏言“当今全球化就是美国化”。虽值得商榷,但也指出了美国对世界的巨大影响。其特殊的宪政经历和司法审查模式对中国的法治发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为一名同时涉猎比较法领域的法律史学者,聂鑫在一个问题上往往同时考虑过去和国外的作法,一方根植于中国自身的土壤,一方面学习西方的优秀经验。
“中国这样一个欠发达而又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不得不同时面对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问题。宪法中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是法制的现实,而且这个现实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以法律限制人民权利,是任何国家皆存在的现象,法律保留原则的作用,否定了不经过立法程序径行以行政措施侵害人民权益的正当性,这在法治尚未上轨道的国家是有其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求得平衡,努力在法律限制主义的法制现实下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法律限制主义从积极的一面说是法律保留,它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宪法保障主义与法律限制主义的折衷。有学者以专文具体分析1946年“宪法”对人民权利的限制。“宪法”23条这一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可分解为:(1)基于“广义的公共利益”的考虑;(2)上述公共利益考虑的必要性;(3)必须以法律来限制。
中国100多年近代化的历程往往是“救亡压倒启蒙”,导致对历史的理解和对外国的认知常常是一知半解的。因此,聂鑫认为,通过纵向和横向双重维度来思考问题,无疑是拓宽学术思路的重要途径。拿民法典的修订为例。清末民初曾进行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在此基础上再来决定民法典制定的具体内容。而这种对于过往民事习惯的总结和尊重就值得现在的立法者学习。同时,在立法体例上当时有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模式可供借鉴。“选择得当也是一种创造。”如何选择得当?也是要根植于对中国传统和现状的深刻了解。
Just follow your passion
在清华大学担任班主任期间,聂鑫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同学们关于出国的咨询。若是本科时期的出国交流是很好的机会,有利于在较早阶段对国外的学习生活有所了解;但若是本科毕业之后立即出国深造,聂鑫坦言“需要冷静对待”。
大部分学生出国都是选择去英美接受LLM教育,因为只有8个月时间,很多人都是懵懵懂懂的去,连滚带爬的学,还没深入英美法系的精髓,就草草的拿了个硕士学位回来,浪费了比较多的时间和金钱。因此聂鑫认为:“是否出国取决于自己是否做好了知识上的准备。只有对自己的将来有了一个清楚的定位,这样出国才更有效果。”聂鑫以自己为例说道:“我出国算是同学里面最晚的。在博士阶段才出国。在美国的时候,我见到了很多在美国工作的同学,甚至还有一些小师弟师妹。但是在与大家交流的时候,并没有觉得我出来的太晚。是否出国取决于对自己人生合理的规划,而不是跟风随大流的盲目决定。”
学生们对出国显得“比较着急”,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国内浮躁的氛围使然——在大一的时候就开始设计未来,大四的时候考虑或保研或出国,希望自己走一条特别顺的路,交出一份完美的履历。但是有时候履历并不能与“真正有意义的人生”画上等号。
“我有很多国外朋友都没有过早的为自己的人生做这么清楚的规划,而是根据自己的爱好充分的选择自己的生活。好些法学院的教授在从教之前都有很长时间的职业经历,如律师、NGO志愿者、政府官员等等。按照中国传统主流的想法,一个人在35岁左右还没有定下来自己的职业无疑是离经叛道的做法。但我觉得不见得就要这么按部就班的活着。我们的上一代面临着资源短缺的问题,但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再如上一代人那样小心翼翼、斤斤计较的规划自己的未来是一种悲哀。大学四年不应该是把全部的时间花在准备出国考试上,也不是对保研的学分绩斤斤计较,而是真正去读书,去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所在,去经历人生应该经历的事情。只要做的事情没有虚度自己的时间,这样人生可能将会更有收获。”
“在我回国前和导师最后一次谈话时,我曾向老师表达了我的困扰:我的朋友都在做着一些很‘对’的事情,而我只选择了自己感兴趣的一点小小的事情,看起来实在不够伟大。而我的导师送给了我一句话,直到现在仍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just follow your passion。”聂鑫进一步解释道,“只要跟着自己的感觉与激情去做,不一定要和主流的看起来最有前途的人去做相同的事情。当然,前提是你自己理性的选择。我有一个学生对法学的兴趣不甚浓厚,因此他把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了经济学的二学位上,现在在北美念经济学。大学这四年的时间没有虚度,无论是呆在图书馆里,还是选择了其他方式了解这个社会,都可以。”